监察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让重大改革于宪有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从逐步推进试点工作到在全国建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改革以“中国速度”迅速取得了重大成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用宪法及时将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协调推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将大大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只有我们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高度,领导人民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胜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即通过根本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则通过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而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
在宪法中与时俱进地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体现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宪法为遵循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用思想和行动保障宪法顺利实施、监委依法履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