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节假日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按要求将值班安排情况报县委办、县政府办。
第二条 值班人员承接并办理各类文电、通知;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负责值班期间机关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三条 值班期间,值班领导要亲自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第四条 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须报经带班领导批准后可由他人带班。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严谨高效。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汇报,特别重要的问题及时向委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并按照领导指示及时办理。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做好值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