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基层片区协作工作制度强化县域纪检监察力量统筹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日期: 2024-05-31 分享+

甘肃省纪委监委围绕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统筹用好监督力量,近日专门制定《甘肃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片区协作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揽子”提出23条具体规定,积极回应基层监督执纪执法实践需要,推动提升基层监督治理效能。

        搭建协作平台,整合协作力量。《办法》坚持地域相近、便于协作原则,明确由各县级纪委监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地理特征和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力量、能力优势等因素,将监督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监督执纪执法片区(以下简称协作片区),同时整合片区内纪检监察室、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力量,联动开展重要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着力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统筹调配力量,统一协作步调。《办法》坚持一体管理、统筹调配原则,明确协作片区由县级纪委监委设立并受其直接领导。规定每个协作片区确定一名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统筹安排片区内协作工作;协作片区成立协作组,统筹协调片区内的监督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对片区协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牵头领导请示汇报,每半年至少向县级纪委监委作一次专题报告;协作组组长由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协作组成员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协作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室承担。通过搭建片区协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完善条块贯通、协同联动的片区协作工作体系。

        细化适用情形,明晰协作事项。《办法》坚持优势互补、合力攻坚原则,规定对以下5项情形可以开展协作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统一部署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相关监督工作;巡视巡察等监督整改工作;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其他需要片区协作监督的情形。对以下6项情形可以开展协作办案:群众反映强烈和疑难复杂以及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案件;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民生事业案件;涉及基层黑恶势力及背后腐败和“保护伞”的案件;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移送的案件;其他需要片区协作办案的情形等。

        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协作质效。《办法》坚持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原则,明确协作片区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措施批准权限开展工作。需要初步核实的,片区协作组统筹组成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开展核查工作;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片区协作组统筹组成审查调查组,制定审查调查方案,经片区协作组审核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开展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的,根据管辖权限和措施批准权限,由相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纪委监委按照规定办理,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严格规范有序开展。

        精准有效处置,强化治理效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严管厚爱原则,明确片区协作中经审理需要给予处理处分的,由相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县级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报请有关党组织、移送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并督促谈话对象落实相关要求;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或者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发现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或移送县级纪委监委处理。《办法》强调片区协作组应当加强以办案促整改、以监督促治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深化改革,提高治理效能。

        加强领导指导,夯实协作基础。《办法》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规定县级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片区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片区协作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片区协作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片区协作具体工作机制和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片区协作政治业务培训、纪法教育、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水平。《办法》强调,省、市(州)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基层片区协作工作的业务指导,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推进基层片区协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省纪委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