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纪委监委敦促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存在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组织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
二、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将依纪依法予以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将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四、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委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五、凡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信请寄:漳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748300
来访请到:漳县县委4楼县纪委监委信访室(406室)
举报电话:(0932)12388或(0932)4862551
中共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漳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