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办理的一般多是党员违纪案件,看似是“小”案,但其面广量大,案件质量直接影响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针对乡镇纪委办案质量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等突出问题,很多地方实行乡案县审工作机制,通过提级审核的制度设计,强化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对乡镇办案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指导协助乡镇纪委提高办案质量。
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就进一步改进乡案县审工作,补齐当前乡镇(街道)纪委案件质量的突出短板进行了思考总结。
把握好“内”和“外”的关系
乡案县审通过设置内部审理和外部审核两道关口,既夯实乡镇纪委审理案件的主体责任,聚焦提升案件质量的“内因”,又突出县区纪委的对下监督责任,强化案件审核把关的“外力”,内外有机衔接,形成保障案件质量的合力。以往在乡案县审工作中,有的地方演变成了“乡查县审”,乡镇纪委案件审查结束后,直接交县区纪委审理,不仅弱化了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权,还因乡镇案件汇集后统一由县区纪委审理,使其工作不堪重负,影响了审理质量,效果适得其反。
对此,要理顺乡案县审中两级纪委的关系,实现“乡审”和“县审”的有序衔接。一要明确责任分工。乡镇纪委是乡镇案件的审理主体,负责履行全部审理程序,对案件全面审核处理;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对乡镇纪委已完成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核,重点对案件质量、执纪平衡等方面进行把关。二要做好文书衔接。乡镇纪委形成审理报告,与相关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形成审核报告,反馈乡镇纪委,避免出现一个案件两份审理报告等不规范问题。三要严格办案时限。“县审”是乡镇纪委审理程序中嵌入的辅助环节,不是独立的审理程序,在未经批准延长的情况下,应与乡镇审理共同遵守工作时限要求。两级纪委要提前做好审理、审核时间的协调分配,提高效率,避免案件超期。
把握好“审”和“批”的关系
实践中,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审理程序中加设“县审”环节,使原本由乡镇纪委自行审理的案件,需上报县区纪委进行审核,并由其反馈意见,形式上呈现为一个“下报上核”的过程,易与乡镇纪委办理报批案件程序混同。
如,依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报县区纪委批准。在具体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县区纪委直接立案管辖,按自办案件程序办理,以县区纪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二是乡镇纪委立案审查、审理,按照报批案件的程序,由乡镇党委报县区纪委批准后,以乡镇党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
当适用上述第二种方式办理时,应注意区别乡案县审和报批程序,避免程序错误。一是适用范围不同。除去案件重大复杂等情况,对经乡镇纪委审理拟给予党员开除党籍以外处分的案件,适用乡案县审程序;对拟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适用报批程序。此外,若乡镇纪委经审理拟给予党员开除党籍以外处分,上报“县审”后,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审核认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需进行程序转换。二是办理流程不同。乡案县审案件由乡镇纪委上报请示,县区纪委审理室受理后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乡镇报批案件,报批前乡镇纪委应与县区纪委审理部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提请乡镇党委会议审议,由乡镇党委上报请示,县区纪委审理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三是反馈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乡案县审审核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以案件审理部门名义反馈乡镇纪委;县区纪委审理部门的报批案件审理意见,经县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县区纪委名义下达批复。
把握好“多”和“少”的关系
当前,县区纪委审理部门在承担着自办案件、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上级指定管辖案件等多方面审理任务之下,还要审核大量的乡镇案件,“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乡镇纪委人员数量少的客观实际,个别乡镇纪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仍然存在,查办案件时自查自审、自办自批,“审”的功能不突出,作用不明显,难以保证案件质量。
对此,必须从制度设计、流程规范上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加强审理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选优配强县区审理干部,确保县区审理部门在人员数量、素质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办案任务需求。二要创新方式方法。针对乡案县审案件数量多、任务重的问题,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或已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拟给予党纪处分等案件,在符合规定要求、充分保障被审查人权利、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可简化有关程序手续,减少审理审核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针对乡镇纪委人员不足、无法实质性开展审理工作的问题,采取交叉审理、联合审理等方式,实现“查审分离”,确保“乡审”质量。三要强化业务指导。省、市、县级审理部门,按照分级指导原则,逐级靠实对下指导责任,结合本级本地审理工作实际开展业务指导,通过沟通交流、办案指导、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乡镇纪委履行审理职责的能力。
把握好“办”和“管”的关系
乡案县审工作中,县区纪委不仅要办案,做好乡镇案件审核,更要通过这一平台,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监督执行情况。县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后,要跟踪监督处分决定作出和执行情况,督促乡镇纪委及时报备,避免审核意见不落实、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发生。二要统一案卷管理。鉴于乡镇纪委人员流动快、案卷交接频繁、不具备归档条件等情况,乡案县审案件办结后,由乡镇纪委按规定标准将案卷材料整理立卷,交县区纪委统一归档。三要开展质量评查。县区纪委建立“乡案县审”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通过定期评查、日常评查等形式,对本辖区乡镇纪委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龚昌明 杨睿 作者单位:甘肃省纪委监委)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7月16日 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