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随着法槌落下,漳县盐井镇盐井村九社原社长李爱明因犯贪污罪被判刑,并处罚金10万元。人们不禁在想,一个村民小组长,手中的权力究竟有多大,竟会因为犯贪污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漳县纪委监委在接到关于盐井镇盐井村九社社长李爱明有关问题线索的时候,也抱着同样的疑问。对此,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该问题线索开展调查,一起关于村民小组长违纪违法和涉嫌贪污的案件浮出水面。
2017年,渭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漳县段开工建设,需要征收盐井镇部分土地,其中盐井镇盐井村一块9.174亩河滩地因河水冲毁及采砂等原因,导致6户农户权属界线不清。经盐井村委会决定,由九社社长李爱明负责与农户沟通协调,对存有争议的地块进行划分。
作为村民小组长,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本应是其应尽职责,然而李爱明却对村委会赋予的这点权力动起了歪心思。李爱明首先与有关农户确认,将该地块中4.08亩土地划分给了涉及的6户农户。对其余的5.094亩土地权属,李爱明并未继续核实,仅凭该村村民李某林和李某名的口头虚报,直接将其中2.274亩划分给二人,致使冒领国家征地补偿款8.6万余元。
然而,李爱明的糊涂行为并未结束。他将剩余的2.82亩土地,竟然全部登记在了自己妻子名下,共冒领国家补偿款10万余元。直至案发,李爱明已将该笔补偿款用于给儿子购买小轿车等个人支出。
李爱明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作聪明动了歪脑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表示后悔不已,并愿意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李爱明作为盐井镇盐井村九社社长,受盐井镇盐井村村委会委托,从事本村相关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属于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国家征地补偿款10万余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7日,县纪委监委给予李爱明开除党籍处分,责令其辞去盐井村九社社长职务。2020年7月,李爱明因犯贪污罪被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盐井村党支部书记及驻村组长同时被严肃问责。
【执纪者说】
基层干部身处群众之中,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干群关系和各项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其贪腐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要强化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有贪必反,惩治腐败“无死角”,让他们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真正成为合格的党的基层“形象代言人”。(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