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党委、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2、按照纪委监委的工作任务,讨论研究制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规定。
3、讨论纪委监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讨论干部推荐使用、廉政审查有关事宜。
5、讨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内部管理方面的意见。
6、讨论违纪违法党员、公职人员的处分和审诉案件的复查。
7、讨论上级党委和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请示事项的批复意见。
9、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制度
1、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应由常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须由常委(委员)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汇报;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一半以上常委(委员)同意方能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2、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指示精神。
3、凡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由各常委(委员)提出,由办公室主任按轻重缓急安排,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重大议题在上会前必须充分协商和交换意见。
4、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办公室负责通知。
5、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委托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根据需要,有关室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办公室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6、各常委(委员)要严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议定事项的落实
1、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任务,根据常委(委员)的分工,由相关常委(委员)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2、各常委(委员)要认真执行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汇报并提请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复议,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3、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通知、报告等工作,并注意收集资料,及时进行通报和信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