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乡镇纪委全体干部。
第三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要出具书面请假条,注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干部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病假超过5天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请病假超过30天的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
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工伤假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事、因病请假10天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县纪委副书记请假,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请假,须经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室组委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由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四)其他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请假,须经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请假6天至10天的,须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因事、因病请假超过10天的,须经县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因身体原因超过半年不能上班的干部,须持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单位加注意见的请假条,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干部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由县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县人社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病假工资。
第九条 年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工资晋升考核年限,不发放当年年终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第十条 干部请销假实行登记备案制,办理完请假手续后,须将假条交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