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县纪委监委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12 16:50   来源:  漳县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增强机关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学习由支部书记负责。机关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宣传委员协助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学习。

第三条  机关党支部定期组织党员进行集体学习,党员全年参加集体学习不得少于30次。根据学习需要,机关党支部每季度组织1次专题讨论。党员在认真参加党支部学习的同时,根据各自需要认真开展自学。

第四条  机关党支部学习的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讲话精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及时充实新的学习内容。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机关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带头讨论发言,作出表率。

第六条  党员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时要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提高理论和思想认识水平。

第七条  党员在参加集体学习时,要严守学习纪律,自觉维护学习秩序,严禁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实行学习考勤制度。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党支部党员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考勤。机关党支部组织集体学习时,党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习记录、考勤记录、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年终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测评结果向党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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